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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享——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条例核心内容合集

小编:None   发布时间:2026年4月9日  

为加强实验动物规范管理,保障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我国各地依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制定出台地方性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或条例,以下是对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云南等地区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梳理。


管理体系

(一)各省(市)均明确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海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监管。

(二)部分地方设立了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或委员会负责实验动物日常管理、统筹协调等具体工作。例如:

1、四川:由省科技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统筹协调;

2、北京: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3、浙江: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实验动物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实监管要求。

4、甘肃:在科学技术厅的领导下,设立甘肃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验动物发展规划;其下设办公室负,责实验动物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生产和使用管理

(一) 生产与使用许可

    1、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活动;

    2、结合区域管理实际需求,部分地方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发放权限及监管进行了精准细化,提升许可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例如:

    (1)云南:明确许可证发放权限,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由昆明市科技局发放,其余州(市)的许可证由省科技厅发放;同时健全许可证办理事前咨询服务机制,推行电子证照,提升办理效率和便捷度;

    (2)重庆: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3)上海:由市科委负责全市实验动物许可证办理、管理及监督工作,统一规范审批标准和流程。

    (二)质量控制

    1、实验动物的保种和繁育,应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繁育方法,严格遵循遗传管理规范,保障实验动物的遗传稳定性;

    2、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供应、出售时,必须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明确标明品种、等级、数量、质量检测结果、许可证编号等关键信息,确保可追溯;

    3、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动物相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和环境设施进行质量监测,记录完整、准确的操作过程与数据信息,建立全过程可追溯机制;

    4、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或使用设施,是申报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评价、开展药物评价、生产相关产品等活动的必备条件;

    5、针对实验动物种源管理,部分地方在办法中明确野生动物补充种源、国外引进种源的相关规定,规范种源使用管理,例如:

    (1)北京:《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江苏:《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使用从国外引进的实验动物以及将国外引进的实验动物转作种用动物时,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严格管理;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四川:《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4)浙江:《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因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引进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甘肃:《甘肃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科学研究需要而捕捞、捕捉的野生动物,应在当地进行隔离,并取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再次隔离。

    (三)环境与设施运输

    1、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环境设施及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动物相关标准要求。

    2、运输实验动物时,使用的装运工具、笼具等,要求符合实验动物等级和动物福利要求,不同品种、品系或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四)从业人员要求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合理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实操技能、动物福利伦理等内容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建立健全能从业人员能力提升与继续教育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学习。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档案。部分地方进一步细化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相关条款,例如:

    1、四川: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江苏、北京: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支持或组织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技术等级考核。

    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动物饲养、使用、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管控,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

    (二)实验动物尸体、组织、排泄物及垫料等废弃物,必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真实、完整、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三)进出口实验动物检疫,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责任分工和防控措施;当发生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四川省建立海关与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跨部门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进境实验动物安全风险评估和后续使用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动物福利与伦理

    (一)明确实验动物的使用需严格遵循“3R”原则;

    (二)建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工作。

    监督管理

    (一)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以实验动物质量全程可追溯、质量检测、应急处置作为监管核心,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四川、北京、甘肃、广东明确鼓励公众举报违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四)江苏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结语

    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均立足国家法律法规框架,紧密结合本区域产业特点、科研需求和管理实际,细化管控措施、完善管理机制。随着生命科学技术迭代与生物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地方管理办法将朝着更科学、更精准、更具前瞻性、更贴合实际的方向持续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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